关于公布鹿城区获得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区、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镇、文明社区、文明村命名表彰和复评结果的通报
鹿文明委〔2013〕8号
关于公布鹿城区获得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区、
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镇、文明社区、
文明村命名表彰和复评结果的通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藤桥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区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扎实推进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切实提升广大群众幸福指数,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区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文明委有关通报表彰文件,现将情况公布如下:
一、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命名表彰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单位、文明镇(乡、街道)、文明村的通报》(浙委发〔2013〕3号)文件,温州市鹿城区为第四批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区;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温州市鹿城区环境保护局为浙江省文明单位;鹿城区藤桥镇为浙江省文明镇;鹿城区五马街道为浙江省文明街道;鹿城区七都街道板桥村为浙江省文明村。
二、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命名表彰第十二批浙江省文明社区的决定》(浙文明〔2013〕3号)文件,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桂柑社区、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春秋社区为第十二批浙江省文明社区。
三、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镇(乡)、文明街道、文明村复评结果的通报》(浙文明〔2013〕4号)文件,温州市社会福利院、温州市建设小学、温州大虎打火机有限公司、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康奈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温州市瓦市小学、温州电力局鹿城供电分局、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合作银行、温州市第三幼儿园、神力集团有限公司为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浙江省文明单位;鹿城区松台街道(原鹿城区水心街道)为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浙江省文明街道;鹿城区七都街道上沙村、鹿城区七都街道吟州村、鹿城区藤桥镇新村村为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浙江省文明村。温州市第十七中学为给予警告处分的浙江省文明单位。
希望获得荣誉和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单位珍惜荣誉,进一步深化创建内涵,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受到警告处分的单位要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深入剖析原因,不断夯实创建基础,争取早日再次跨入先进行列。各街镇和区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委、区委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街道、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以更扎实有效的举措,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为进一步深化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为龙头的“六城九市”创建活动,巩固和提升省级示范文明城区创建成果,为“创首善之区、建幸福鹿城”作出新的贡献。
温州市鹿城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