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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塘小区获全国首家小区“业主大会”社团法人资格

2013年03月19日 来源: 鹿城区文明办 作者: 发布者:王珈璐 字体:

  3月8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南塘5组团小区业主大会法人代表接过《温州市鹿城区南塘5组团小区业主大会》的牌匾,至此结束了中国小区业主大会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历史。

  在鹿城区业主委员会协会二楼会议室,来自鹿城区南塘5组团小区30多名业主代表按相关法律法规在鹿城区民政局、鹿城区房管局、鹿城区业主委员会协会的监督下,对南塘5组团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监事会成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进行了选举,选举程序合法,选举结果有效。

  2012年10月初,国家民政部、浙江省民政厅、温州市民政局领导到鹿城区业主委员会协会考察调研时,国家民政部领导对如何发挥小区业主大会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要求鹿城区民政局针对鹿城区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现状,加大创新社会管理力度,探索出一条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道路。

  为加大创新社会管理力度,顺应社会发展,2012年下半年,温州市鹿城区对小区业主大会获取社团法人资格进行了专题调研,经过近半年时间深入小区业委会调研,温州市鹿城区根据调研结果,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温州市鹿城区小区业主大会符合成立社团登记条件的小区业主大会准予社团登记,以此解决小区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地位。符合成立社团登记条件的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可以开立银行账户,代表小区全体业主成为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的权利人。

  依法确认小区业主大会的法人资格,对我国创新社会管理,对城市小区居民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小区业主大会的监管;依法确认小区业主大会的法人资格,充分体现了业主自治,使业主自己掌握物权及行使物权的民主权利,使公共用地切实归属于全体业主,明晰产权,定纷止争,是对我国《物权法》的彻底贯彻和落实;依法确认小区业主大会的法人资格,赋予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讼累,更加高效、便捷,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发展;依法确认小区业主大会的法人资格,有利于推进民主、有序、和谐、友爱、互助的现代社区的构建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