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当事人某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部为了方便给电瓶车充、换电,在没有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学院中路人行道设立了该换电柜,此行为不仅影响市容形象,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期限内拆除私设的充电桩,恢复道路原状,保障群众正常通行,并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我区将持续加强巡查管理力度,对违规占道设立充电桩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治,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请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规,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共同营造和维护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
普法小贴士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随意排放生活污水,不仅污染环境、影响群众生活出行,甚至还会污染河道。近日,蒲鞋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了一起发生在辖区兴墅路上的沿街经营户排放污水案件。
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兴墅路上一餐饮店经营户在其餐饮店前的道路上排放污水,致使道路被污染。经测量,污水污染路面长2米,宽0.7米,计面积为1.4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对污染路面进行整改,并向其发放谈话通知书对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在谈话过程中,该经营户负责人对其乱排放污水的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后,该负责人表示会深刻吸取此次教训,今后会落实文明经营。由于该经营户在道路上排放污水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最终,蒲鞋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做出了罚款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在城市道路上排放污水,既破坏城市形象,也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我区将继续加强巡查力度,重点打击污水、垃圾等乱堆放乱倾倒等不文明行为,为市民营造绿色、清洁、宜居的鹿城城市环境。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